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晅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沛沂(原名:楊嘉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6月25日113年度新小字第19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15元(計算式:本金25,000元+自101年3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4,815元=39,8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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