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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23號
原 告 徐啓峯 住○○市○○路0段000號 被
告 曾銘興(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經戶役政系統通報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死亡,原告乃於113年2月18日以電子信箱具狀撤回訴訟(原案號:112年度新小調字第570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逕行結案,不再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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