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小,278,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278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被 告 許哲榮 住○○○○○區○○里00鄰○○街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因凱米颱風,當日停止上班,應順延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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