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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279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被 告 鄭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因凱米颱風,當日停止上班,應順延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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