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彭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因凱米颱風,當日停止上班,應順延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