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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張美玉即張義泰之繼承人
張美麗即張義泰之繼承人
張美玲即張義泰之繼承人
張美雀即張義泰之繼承人
張旆容即張義泰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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