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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被 告 王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已逾新台幣10萬元,應行簡易訴訟程序,誤用小額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變更案號為113年度新簡字第576號,及指定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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