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小,569,2024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5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蔡宇昇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5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8,282 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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