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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謙
黃宇蓮
被 告 潘郁佳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265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7,106元,自民國113 年2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 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付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以每個月為一期,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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