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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MACAHIG LESLIE KARL LINABAN(來司)
相 對 人 傅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現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繫屬,惟相對人另執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票字第3204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以致聲請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遭扣押薪資,聲請人不諳法律,有律師協助停止扣薪必要,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2年度新簡字第76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已知之事實,並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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