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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葉雲升
代 理 人 石金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江淵泉
江坤隆
王麗芬
王和英
王薈娥
江崑山
江茂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現有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訴訟繫屬,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供核,復為本院受理113年度新簡字第129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已知之事實,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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