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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馨瑩即極光美學館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820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視同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360元,應徵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4,46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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