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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馨瑩即極光美學館
被 告 恩妮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邱潘垛䔉即邱潘慧玲即潘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起訴程式不備,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月19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60元。
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而係提出民事撤回狀,撤回本件之起訴。
茲經本院審閱該書狀,並無具狀人之簽名或印文,於具狀人補正簽名及用印前,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
但依卷附之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原告之訴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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