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簡,123,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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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23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0,088元【計算式:16萬元+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2年12月25日止,共計4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6萬0,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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