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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湯沅霖
被 上訴人 王淑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5月31日113年度新簡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對於簡易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020元,該裁定於113年7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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