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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35號
原 告 羅崴騰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孟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13年7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
爰命上訴人應於113年9月2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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