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簡,148,2024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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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國良
被 告 梁庭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肆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主文第一行關於給付金額,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此有起訴狀檢附之附表可查,是原告具狀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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