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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號
原 告 施淑美
追加被告 林韋呈
王淑蓉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41
邱春蘭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41
鄭宜庭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29
吳明順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19
辜秀玉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44
莊美月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10
黃秀卿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35
孫偉哲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26
莊雅雲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29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追加他訴,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之事由。
如不符合追加要件,依同法第258條第2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略以:被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鑽公司)為「歐洲世界第五期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保全服務公司,陳念恩為金鑽公司之警衛、乙○○為保全課長。
原告發現社區A棟九樓有異狀,通知警衛查看,陳念恩僅回報修繕燈管,未盡忠職守,乙○○竟因此誹謗原告騷擾警衛,侵害原告之名譽,請求二人之僱用人即被告金鑽公司賠償新台幣(下同)6萬元。
另被告丙○○為系爭大廈前主委,乙○○負責會議全程錄音,二人對於原告出席管委會,於臨時動議之無菸害社區提案共同變造會議記錄,影響原告權益,故原告求償6萬元。
復以系爭大廈第30屆主委甲○○,對於保全公司是否應重新公開招標,獨排眾議不開標,已涉嫌背信,且會議不足法定人數,亦未停止執行。
及其無權禁止住戶在管委會提意見書或陳情書及禁止住戶發表意見,提出追加狀,追加甲○○為被告。
嗣本院送達起訴狀及追加狀繕本予上開被告三人後,原告又具狀追加第30屆全體委員即丁○○等10人為被告。
茲經審閱原告追加之訴,係於起訴狀送達後所為之追加,且追加事由,經核均不符合民事訴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事由,及原告係對於追加被告甲○○之訴追加其他全體委員為被告,而追加被告甲○○之訴,本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駁回,原告對於追加之訴已無適用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可能,故本件原告對於追加被告10人所為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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