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簡,340,202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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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40號
原      告  吉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被      告  雨泰機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睿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雨泰機車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因被告公司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

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6月24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0元。

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4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

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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