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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38號
原 告 陳芫漢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光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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