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王柏浩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林沈秀琴、林再成二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636元(計算式:25.47(占用面積)×4,600(三舍段1106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17,162),應徵裁判費1,22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