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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4號
原 告 高明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錦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7,64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44.17 530元 5分之3 244.17×530×3/5=7萬7,6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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