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簡補,3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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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黃余貞淑

法定代理人 黃祺惠
被 告 李余照美
陳余春美
余萬進
余萬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本件起訴時之訴之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區段762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嗣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具狀變更其訴之聲明,僅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應依原告上開變更後之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9,600元(計算式:24萬9,060元+540元=24萬9,60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土地部分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6.50 8,400元 10分之1 296.50×8,400×1/10=24萬9,060元 建物部分 不動產標示 民國113年期課稅現值 (新臺幣) 原告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2,700元 5分之1 2,700元×1/5=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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