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秀嫚
被 告 乙○○○
丑○○○
辛○○○
兼 右 三
人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戊○○
被 告 丙 ○
己○○
壬○○
甲○○○
子○○○
癸○○○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⑴裁判費捌仟陸佰貳拾陸元,⑵具狀提出訴之聲明第三項損害金計算方法(請參照地政複丈成果圖)及四二六之三地號八十年以後迄今公告地價、申報地價證明書,⑶四二六地號係向何人買受,四二六之三地號係何時自何地號分割而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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