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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五一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律師
被 告 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庭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九號甲○○被訴重利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甲○○請求被告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案,因原告就系爭支票之持有涉有重利犯罪嫌疑,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四六號刑事事件判決有罪,並將原告持有之支票沒收,經原告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查兩造乃系爭支票之直接前後手,是原告之刑事犯罪嫌疑,涉及其票款請求權之存在及範圍,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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