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89,新簡,655,20010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香第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五五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蔡雅惠
法院書記官 陳隆興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
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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