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八六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蔡雅惠
法院書記官 陳隆興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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