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鍾坤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二О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О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上述主文,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要旨稿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二○號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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