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0,新小,224,200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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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建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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