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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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