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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0號
原 告 昇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惠
訴訟代理人 翁寬仁
被 告 名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振東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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