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О號
原 告 昇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惠
訴訟代理人 翁寬仁
被 告 名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振東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О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林臻嫺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
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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