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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茂松
林信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楓田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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