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0,新簡,123,2001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雄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間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合銀元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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