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0,新簡,196,2001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英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醫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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