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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О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佰零貳元。
二、補提被告戶籍謄本,若被告戶籍地同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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