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訴訟代理人 呂宗興
被 告 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被 告 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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