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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О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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