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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玉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市鄉○○路十二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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