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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易倡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被 告 君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財
訴訟代理人 王神豐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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