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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與乙○○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推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推事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推事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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