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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一ОО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衛惠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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