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2,新小,1049,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一О四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洪鴻恩
吳明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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