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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九九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順良
侯瑞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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