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2,新簡,662,200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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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六六二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白富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共五年,分六十期,按月於每月十八日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四計算,並隨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遲延履行,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僅繳息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止,按逾期當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一加碼百分之二點一四後為十點三五計算之結果,目前尚欠十二萬零一百七十三元,及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另被告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與原告簽訂「薪水貸循環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以其在原告處開立之薪資轉帳存款帳戶內,於扣除該存款餘額後,在借款期間內及一定之借款額度內,得陸續借款或還款,並約定上開薪資轉帳戶在借款期間內如有任何一個月內未有薪資入帳,本項借款額度即視為到期,被告即應全數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按月於當月二十一日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即未有薪資入帳,依前開約定書第二條後段及其他約定條款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本息。

按逾期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一加碼百分之三點五二後為十一點七三計算之結果,尚欠本金七萬六千一百六十四元,及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命被告給付前開款項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薪水貸循環信用貸款約定書、基本放款利率表各一件、繳息明細表二份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本院核閱上開原告提出之借據、繳息明細表及利率表中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未償餘額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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