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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簡補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陸仟柒佰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 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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