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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吳世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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