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3,新小,92,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顏其椿
被 告 甲○○○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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