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3,新小,95,200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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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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