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93,新簡,52,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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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點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點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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